法官以英文發出實務指示,以指引有關人士如何進行法律程序。這些指示以英文本為真確本,並由司法機構的法庭語文組翻譯為中文。 |
下列是因實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受影響的實務指示。實務指示已於2009年4月2日生效。至於已於2009年1月1日已生效的土地審裁處實務指示:BM No. 1/2008關於建築物管理案件試驗計劃,以及將於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實務指示31:調解則屬例外。 |
實務指示編號 | 實務指示名稱 |
實務指示 1.1 | 海事案件審訊表 |
實務指示 3.4 | 破產呈請、清盤呈請及根據《公司條例》第168A條提出的呈請的案件管理 |
實務指示 4.1 |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 |
實務指示 5.2 | 案件管理 |
實務指示 5.4 | 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在内庭的法官提出上訴的聆訊作準備 |
實務指示 5.6 | 審訊時所需的文件 |
實務指示 5.7 | 長案 |
實務指示 6.1 | 建築及仲裁案件審訊表 |
實務指示 11.1 | 單方面、中期及非正審的濟助(包括強制性(禁制性)濟助)申請 |
實務指示 11.3 | 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限制提出申請令和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
實務指示 14.2 | 在聆案官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 |
實務指示 14.3 | 訟費 |
實務指示 14.5 | 根據第62號命令第8、8A、8B及8C條規則申請虛耗訟費命令 |
實務指示 15.12 | 婚姻法律程序和家事法律程序 |
實務指示 16.1 | 議定命令草擬本及判案書的内容 |
實務指示 18.1 | 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 |
實務指示 18.2 | 僱員補償案件審訊表 |
實務指示 19.3 | 屬實申述 |
實務指示 24.1 | 傳訊令狀蓋上法院印章、刊登報章公告、將文件送交存檔 |
實務指示 27 | 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 |
實務指示 31 | 調解 |
實務指示 SL3 | 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的專責法官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72號命令第2(3)條規則作出的指示 |
土地審裁處實務指示: CJR No. 1/2009 |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土地審裁處的適用範圍 |
土地審裁處實務指示: BM No. 1/2009 | 建築物管理案件試驗計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