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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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英文發出實務指示,以指引有關人士如何進行法律程序。這些指示以英文本為真確本,並由司法機構的法庭語文組翻譯為中文。

 
下列是因實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受影響的實務指示。實務指示已於2009年4月2日生效。至於已於2009年1月1日已生效的土地審裁處實務指示:BM No. 1/2008關於建築物管理案件試驗計劃,以及將於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實務指示31:調解則屬例外。

實務指示編號  實務指示名稱 
實務指示 1.1海事案件審訊表 
實務指示 3.4破產呈請、清盤呈請及根據《公司條例》第168A條提出的呈請的案件管理 
實務指示 4.1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 
實務指示 5.2案件管理 
實務指示 5.4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在内庭的法官提出上訴的聆訊作準備 
實務指示 5.6審訊時所需的文件 
實務指示 5.7長案 
實務指示 6.1建築及仲裁案件審訊表 
實務指示 11.1單方面、中期及非正審的濟助(包括強制性(禁制性)濟助)申請 
實務指示 11.3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限制提出申請令和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實務指示 14.2在聆案官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 
實務指示 14.3訟費 
實務指示 14.5根據第62號命令第8、8A、8B及8C條規則申請虛耗訟費命令 
實務指示 15.12婚姻法律程序和家事法律程序 
實務指示 16.1議定命令草擬本及判案書的内容 
實務指示 18.1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 
實務指示 18.2僱員補償案件審訊表 
實務指示 19.3屬實申述 
實務指示 24.1傳訊令狀蓋上法院印章、刊登報章公告、將文件送交存檔 
實務指示 27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 
實務指示 31調解 
實務指示 SL3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的專責法官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72號命令第2(3)條規則作出的指示 
土地審裁處實務指示: CJR No. 1/2009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土地審裁處的適用範圍
土地審裁處實務指示: BM No. 1/2009建築物管理案件試驗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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