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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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英文发出实务指示,以指引有关人士如何进行法律程序。这些指示以英文本为真确本,并由司法机构的法庭语文组翻译为中文。

 
下列是因实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受影响的实务指示。实务指示已于2009年4月2日生效。至于已于2009年1月1日已生效的土地审裁处实务指示:BM No. 1/2008关于建筑物管理案件试验计划,以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实务指示31:调解则属例外。

实务指示编号  实务指示名称 
实务指示 1.1海事案件审讯表 
实务指示 3.4破产呈请、清盘呈请及根据《公司条例》第168A条提出的呈请的案件管理 
实务指示 4.1向上诉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诉 
实务指示 5.2案件管理 
实务指示 5.4为非正审传票申请和向在内庭的法官提出上诉的聆讯作准备 
实务指示 5.6审讯时所需的文件 
实务指示 5.7长案 
实务指示 6.1建筑及仲裁案件审讯表 
实务指示 11.1单方面、中期及非正审的济助(包括强制性(禁制性)济助)申请 
实务指示 11.3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限制提出申请令和限制展开法律程序令 
实务指示 14.2在聆案官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 
实务指示 14.3讼费 
实务指示 14.5根据第62号命令第8、8A、8B及8C条规则申请虚耗讼费命令 
实务指示 15.12婚姻法律程序和家事法律程序 
实务指示 16.1议定命令草拟本及判案书的内容 
实务指示 18.1人身伤亡案件审讯表 
实务指示 18.2雇员补偿案件审讯表 
实务指示 19.3属实申述 
实务指示 24.1传讯令状盖上法院印章、刊登报章公告、将文件送交存档 
实务指示 27在区域法院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 
实务指示 31调解 
实务指示 SL3宪法及行政诉讼审讯表的专责法官依据《高等法院规则》第72号命令第2(3)条规则作出的指示 
土地审裁处实务指示: CJR No. 1/2009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土地审裁处的适用范围 
土地审裁处实务指示: BM No. 1/2009 建筑物管理案件试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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