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短片现已推出 |
关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常见问题”已经上载 |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四月二日开始生效」新闻稿已发出 |
司法机构现已发出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关的实务指示(中文本) |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将于四月二日开始实施」新闻稿已发出 |
已发出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关的实务指示(英文本) |
引言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适用于在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至于特定案件类别,则由其主理的法官决定新增的规则是否适用于该类案件。其中部份新增的规则和程序,经必要的变通后,亦适用于在土地审裁处和家事法庭审理的案件。
生效日期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于2009年4月2日生效。
基本目标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包括:
(a) | 提高须就在法庭席前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规及程序的成本效益; |
(b) | 确保案件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速有效处理; |
(c) | 提倡在进行法律程序中举措与案情相称及程序精简的意识; |
(d) | 确保在诉讼各方达致公平; |
(e) | 利便解决争议;及 |
(f) | 确保法庭资源分配公平。 |
过渡安排
请参閲关于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小册子第12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过渡安排”以了解有关详情。